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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能源局制定出台《省级能源发 展规划管理办法》
發布時間 :2016-03-25

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 ,规范省级能源规划工作,加强国家和省级能源规划衔接 ,近日 ,国家能源局依据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并印发《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 。

  《办法》分为总则 、规划编制 、规划审批 、规划实施 、附则五个部分 ,共二十一条 。

  《办法》强调 ,经批准的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,是指导本省(区 、市)能源发展 、核准(审批)能源项目 、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 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、实施能源行业管理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 ,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 、责权对等 、分级负责的原则 。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、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能源项目 ,均应当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。各类能源项目均应符合国家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有关法规 、政策 、标准等规定 。

  《办法》要求 ,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上报衔接材料 ,国家能源局结合国家能源规划编制工作 ,组织开展省级能源发展规划衔接平衡工作 。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能源项目 ,经衔接达成一致后 ,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核准权限的 ,纳入相应的国家能源专项规划 ,其中重大项目纳入国家能源总体规划 。属于省级政府核准权限的 ,纳入省级能源发展规划 。

  《办法》还对省级能源发展规划的发布实施及修订等作出具体规定 。

  目前 ,我国十三五省级能源规划审批已完成衔接工作 。下一步 ,国家能源局将按照《办法》开展规划预审和批复 ,同时进一步完善能源规划管理制度 ,发挥规划导向作用 ,推动新形势下能源管理方式转变 ,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 ,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可靠的能源保障 。